古稀老人要求离婚,法院怎么判?
发布时间: 2020-09-02 文章来源: 铜山法院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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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十多年了,这场噩梦终于结束了!”拿到离婚判决书,刘奶奶泪流满面,几十年的爱恨情仇,在这一刻烟消云散。近日,徐州市铜山法院郑集法庭审结了一起高龄老人离婚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刘奶奶和王大爷离婚。
案情简介:四十年家暴,她终于“鼓足勇气”
1975年,刘奶奶和王大爷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结婚登记,婚后育有一子一女,早已成家立业。在外人眼里,老两口可谓儿女双全,子孙绕膝,尽享天伦之乐。年过七旬的刘奶奶却一纸诉状将王大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这又是为何?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陈栋仔细查阅了案卷,发现刘奶奶提交了一份满满当当、长达6页纸的自述,陈栋逐字阅读,终于明白刘奶奶为何在古稀之年也要坚持离婚。
原来,从结婚时起,刘奶奶就一直遭受王大爷的的打骂,也正因此,刘奶奶年轻时曾多次流产且身体虚弱。直到四十岁时,刘奶奶才有了第一个孩子。为了孩子能健康出生,在得知怀孕后,刘奶奶直接逃回娘家,直至孩子出生才回来。四十年来,刘奶奶一直默默忍受着丈夫的家暴,即便孩子出生,王大爷也没有收敛,日复一日的对刘奶奶打骂。
受到传统婚姻观念影响,刘奶奶一直没有勇气起诉离婚,有时被打后,伤心欲绝的刘奶奶声称“不想过了”,却遭到王大爷变本加厉的毒打。
看着古稀之年依然遭受父亲打骂的母亲,两个子女坚决站在母亲这边,鼓励母亲走出离婚这一步。终于,刘奶奶勇敢地向法院递交诉状,要求离婚。
法院判决: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
考虑到案件当事人年龄较大,并已共同生活多年,为妥善化解纠纷,陈栋先行安排了两位老人及儿女到庭进行调解,陈栋与人民调解员汪河一同对两位老人进行了释法析理和耐心劝解,希望尝试化解矛盾,维系家庭关系。
调解当天,王大爷承认多年来打骂刘奶奶的事实,但认为两人都这么大年龄了,不同意离婚。而刘奶奶则态度坚决,要求离婚,调解工作陷入僵局,为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妥善处理此案,法庭决定择期开庭。
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两个老人已经古稀之年,但是年龄问题不妨碍原告行使其婚姻自由的权利,婚姻的自由不仅包含结婚的自由,也包含离婚的自由。根据刘奶奶提供的证据以及自述材料能够证实王大爷经常实施家庭暴力,且多次造成刘奶奶受伤。在长达四十余年的婚姻生活中,刘奶奶为了孩子一忍再忍。时至今日,刘奶奶年过70岁高龄仍鼓足勇气到法院起诉离婚,足以说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
王大爷虽在庭审中表示不愿意离婚,并认为双方还有和好的可能,但是王大爷并不知道珍惜夫妻感情,持续性对刘奶奶实施家暴,如本次不判决双方离婚,会让刘奶奶继续处于家暴的危险环境,不利于刘奶奶的身心健康。刘奶奶悲苦大半生,至古稀之年方才提出离婚,法律应给予“迟来的保护”。
最终,铜山法院判决准予刘奶奶和王大爷离婚,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老年人婚姻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
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首要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每个公民在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前提下。有权依照自己的意愿自主地决定婚姻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干涉。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1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爱情是人生道路上的感情,老年人同样需要。随着科学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人类的寿命越来越长,婚龄也越来越长。人到老年体弱多病,生活上需要相互之间的扶持及物质上、精神上的支援。夫妻间无私的爱对老年人晚年生活有很大帮助,家庭为老年人发挥余热创造条件,减轻子女的负担,还可减轻国家与社会的负担,维护社会安定。因此,老年人婚姻若出现问题,无法继续生活,协商无果情况下有权起诉维权。
当然,因为老年人往往体弱多病,生活自理能力相对较差,法院在审理老年人尤其是高龄老人离婚诉讼时要特别谨慎,深入了解老人的真实想法、子女的态度和离婚后双方的居住、生活等问题。实践中,有的老年人因年老性情变化一时冲动要求离婚、还有的是子女因分割财产等私心目的“怂恿”老人离婚,诸如此类情况,应当进行调解,一般不予以离婚。
而本案中,离婚诉请基于的事实基础是四十余年的家暴史,原告坚决要求离婚,两位老人的子女也坚决支持老人离婚,并就父母离婚后的生活做了较为妥当的安排,法院从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依法判决离婚,并对被告进行了教育疏导,彰显了司法的教化和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