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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维权周 | 优秀法援案例展示

发布时间: 2021-03-05 文章来源: 作者: 无锡市司法局

     
    【案情简介一】

潘某某,女1987526日生,江苏江阴人。2014年9月潘某某与邓某某登记结婚,2015年3月生育一女。生育女儿后潘某某时常感到身体不适,渐渐失去劳动能力,且没有稳定经济收入和积蓄。2016年,潘某某被确诊患上重度忧郁症,每月医药费2000元以上。

2018年11月9日丈夫邓某某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理由,起诉至法院申请与潘某某离婚,被法院驳回。2020年3月,邓某某再次提起离婚诉讼。

2020年4月20日,潘某某带着离婚诉讼的传票,来到江阴市霞客镇法律援助工作站求助,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了解情况后,依据《法律援助条例》第十条及江苏省司法厅部署的法律援助负面清单试点工作要求当天就对潘某某的法律援助申请予以受理,并指派江阴市霞客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张磊承办该案件。

【案件承办】

为尽快查明事实,积极维护受援人的合法权益,承办人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经摸排走访得知:邓某某自潘某某发病后对其漠不关心,未负担潘某某的分文治疗费和女儿的抚养费;两人婚房门锁被邓某某私自更换,并自称外出打工,不肯露面,潘某某只能居住在父母家养病;潘某某父母为女儿治病花费近了30万元的医药费并欠下10万多元外债。

潘某某也曾多次向当地村委和妇联反映,有关部门多次出面找到邓某某,尝试促成调解,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受援人潘某某因受身体重病及离婚之诉双重打击,至申请法律援助时,身体状况极差,体重低至55斤,据潘父反映潘某某日常情绪非常悲观且波动较大,接到离婚诉状后,曾几度想要自杀轻生。

鉴于本案的特殊情况,承办人接案后,多次专程前往受援人家中,与其谈心聊天,一方面向受援人解释国家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相关法律规定,一方面耐心细致疏导,宽慰和劝导受援人积极面对生活。渐渐的受援人情绪有所好转,潘某某表示自己虽然经济困顿,但女儿是她唯一的精神支柱和坚持生活下去的勇气,希望承办人帮助她争取到女儿的抚养权。

基于潘某某的诉求,承办人积极与离婚案承办法官进行沟通,希望在“和为贵”的前提下,通过调解方式帮助潘某某尽快解决婚姻及就医问题。但联系邓某某时,其态度十分坚决,不接受调解。

20204月30日,承办人通过收集整理潘某某自2016年至今的11本病历卡、医院诊断证明书及用药清单发票等证据,再次征询潘某某本人意见后,起草答辩状及时递交了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预期开庭期间,潘某某突然病情加重,卧床不起,无法亲自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系涉及身份关系的离婚案件,承办人作为一般代理人不能独自出庭,为此承办人特地前往法院与承办法官沟通,请求调整开庭时间并将开庭地点安排至潘某某现居住地。2020年5月22日,法官协同书记员、法警至马镇村潘某某老家开庭审理。在征求双方调解意见及核实相关情况的环节中,潘某某因受邓某某言语刺激,当场昏厥倒地,被120紧急送往医院救治,庭审被迫中止。

因潘某某病情反复没有好转,潘父又因交通事故受伤小腿粉碎性骨折,需住院治疗,无法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案件,2020年7月27日法院对本案作出了中止诉讼裁定。

在此期间,承办人并未放弃推动案件发展,多次主动联系邓某某,从法理法规、夫妻感情、子女抚养教育、未来发展等多角度劝说,邓某某的态度终于有了松动,表示愿意配合调解,作出退让。

2020年9月18日中午,江阴法院第二次开庭审理本案,为避免意外再次发生法院安排潘某某在庭外等候父亲作为法定代理人参与本次庭审。在多方的共同努力下,原被告达成一致意见:一、双方离婚;二、女儿由潘某某抚养教育,邓某某每月支付800元抚养费;三、邓某某有权每周对女儿探视一次;四、邓某某自愿补偿潘某某6万元,当日付清。协议商定后,承办人第一时间向庭外等候的潘某某详细解释了相关调解协议条款,潘某某对调解协议表示满意,接过调解书的一刻,潘某某不禁潸然泪下。一月后,承办人偶遇出门采买的潘某某,其明显气色好转、神态释然,交谈中对未来生活充满了希望。

【案件点评】

    非家暴、虐待导致的离婚案件本不属于法律援助事项范围,江阴市法律援助中心坚持维护社会弱势群体尤其是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发挥主观能动性,探索建立以需求为导向的法律援助供给机制,不断提升法律援助“应援尽援”水平。针对本案受援人的特殊情况,适时做好释法析理、心理疏导工作,营造平和理性的社会心态,帮助重病受援人重拾了生活信心。

    【案情简介二】

高某,女外地来锡务工人员,被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以劳务派遣方式被派遣到北京某快递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工作。2019年3月初,该快递公司全国经营点突然全部停止运营,对员工未进行任何说明,且在未妥善处理拖欠员工2019年2月及之后的工资及安置问题的情况下,单方面办理了社保退工,解除了与高某等员工的劳动合同。

2020年6月22日,高某与其同事一行共19人来到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就劳动合同纠纷提出法律援助申请。为维护农民工(尤其妇女劳动者)合法权益,又涉及群体讨薪,市法援中心立即开辟绿色通道,当天受理审批,当天指派在处理劳动纠纷方面经验丰富的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张继红律师承办该案。

【案件承办】

接受指派后,承办律师当天与受援人办理了授权委托手续,并与受援人详细沟通,了解案件情况及其诉求。围绕受援人认为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拖欠工资,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和工资共计3万余元的诉求承办律师于2020年7月6日向无锡市梁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立案申请材料,仲裁委于2020年7月13日进行立案受理。

2019年8月9日,梁溪区仲裁委裁决公司方支付高某工资3598.85元,对其他仲裁请求没有支持。高某不服仲裁裁决准备起诉至法院。承办律师在全面掌握案情的情况下,立即为受援人起草一审起诉状及相关材料。

【法院审理】

由于高某劳动合同履行地为无锡市锡山区,所以该案一审管辖法院为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故由锡山区法律援助中心另行指派律师提供一审阶段法律援助。锡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对工资金额有所调整,最终判决劳务派遣公司支付高某工资款8303.25元,其他请求未予支持。

2020年1月16日,收到一审判决后高某不服,再次向市法援中心提出法律援助申请,拟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市法援中心受理审批后,继续指派张继红律师承办该案。

承办律师与受援人反复沟通分析后,认为一审判决在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性认定上存在争议,可以在二审中去争取。2020年1月20日,承办律师起草了上诉状,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详细论证了该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理由依据不足、程序违法等问题,还联系受援人同事出庭作证。

2020年7月6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高某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二审败诉后,受援人高某情绪非常低落,也非常愤懑,再次找到法援中心和承办律师,希望能继续通过法律途径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来维权。

因为再审案件不属于无锡市法律援助中心援助范围,张继红律师向所在的江苏云崖律师事务所申请免费为高某代理该再审案。律所全面了解案件情况后,同意由张继红律师免费为高某代理再审案。张继红律师起草了长达十页的再审申请书,进行了详细说理论证,于2020年7月13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材料。省高院于20201214日正式立案受理。

再审承办法官认真看过再审申请材料后,多次与代理律师联系沟通了解案件细节情况及高某的诉求,与公司方也积极进行沟通。经过多轮电话沟通谈判,并到省高院进行面谈沟通。最终双方在再审过程中,达成该劳务派遣公司除原8千余元工资外,再向高某支付5000元经济补偿的方案,以此和解并履行完毕。几番周折,高某完全接受再审结果,对法律援助工作表示非常满意。

【案件点评】

该案是一起女性农民工讨薪案件,经过多方努力最终得以圆满解决。虽然本案标的较小,但受援人和承办律师更看重和追求的是公平与公正。法律援助中心和承办律师通过对案件的深入剖析、制定合理维权方案,经多方努力下最终取得了圆满的结果,使劳动者拿到了工资和补偿款,妇女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本案的办理过程中的一再坚持,体现了援助人注重法律援助后端延伸服务,使援助对象在感受案件办理规范化专业性的同时,更切身感受到法律援助的温度效度”;本案的办结,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让受援人充分感受到了法律的温暖,彰显了法律援助工作的公平与正义,增强困难群众获得感,提升社会群众满意度。

     案情简介三

缪某自小丧母,由其父亲一人抚养成年,2014年经人介绍与吴某相识恋爱,于2016年6月2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子女,夫妻二人经营了一家小店。2018年初缪某被确诊为突发双侧小脑半球、桥脑萎缩、小脑性构音障碍,据医生称该类疾病只会愈发严重,目前没有根治的病例。缪某正当而立之年却生活不能自理,失去了劳动能力,经宜兴市残疾人联合会评为贰级残疾。在这种情况下,丈夫吴某将缪某赶出家门,更换家中门锁,转卖小两口一起创业的小店,将转让费占为己有,两次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虽两次诉讼法院均判决不准离婚,但给缪某身体精神带来了双重打击,疾病日趋恶化。

年来缪某瘫痪在床,丈夫吴某拒不履行抚养义务,生活起居均是其年迈的父亲一人照料缪父用尽家中积蓄向亲朋好友借款为女儿垫付了全部的医疗费,为照顾女儿生活不能外出打工,家中没有收入来源,经济十分困难

2020年8月10日,缪父来到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缪某扶养费纠纷申请法律援助

经审查,缪父反映属实,宜兴市法律援助中心当天受理此案,并指派法援中心专职法援律师沙琦承办受理

【案件承办】

承办律师先在现场与缪某父亲进行了详细询问次日又专程驱车下乡上门与瘫痪在床的缪某核实现状征询受援人通过诉讼途径解决抚养费纠纷,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又至当地村委完善证据。

本案属于家庭纠纷,为有利于解决问题,防止矛盾扩大,承办律师先与当事人吴某见面沟通,释法明理,尽量促成双方调解,但吴某一口拒绝,坚决要求离婚。

2020年8月15日承办律师收集整理证据材料,代书民事诉状,向宜兴市人民法院提请判令吴某支付缪某抚养费。宜兴市人民法院受理了本案。

【法院审理】

2020年9月18日宜兴市人民法院官林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双方在庭审时激烈辩论,最终法院全部采用原告方意见,当庭对吴某进行了教育,促使吴某自觉履行义务。

本案经一次庭审、两次调解后,最终双方于2020年9月28日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一、吴某承担缪某自2018年10月起至2020年12月止的扶养费共计50000元,该款吴某于2020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给付缪某。

二、吴某承担缪某自2021年1月起每年扶养费(包括医疗费)50000元,吴某于每年12月31日前给付缪某。

案件点评

 本案系婚内扶养纠纷,不属于常规类的民生案件,但却不能免除相应义务人的责任。本案通过法律援助为残疾妇女维权,以案释法,明确夫妻互相扶助的法律义务。维护了受援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了社会道德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供稿:无锡市委政法委
责编:王志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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